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4-05-14 点击数:

 

各区(市、功能区)、西海岸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规范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工作规程,根据国家和青岛市科研诚信建设工作的最新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市科技局研究制定了《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4月11日    


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精神,进一步规范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根据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工作规程适用于青岛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利用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资助并组织实施的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科研诚信管理。

第三条 按照依法依规、审慎适度的总体思路,坚持“预防与惩戒并举、自律与监督并重”的原则,将科研诚信要求融入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更好发挥科研诚信建设在营造诚实守信良好科研环境中的积极作用,为加快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奠定坚实的社会文化基础。

第二章  各方职责

第四条 市科技局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统筹负责科研诚信管理工作,研究制定相关制度规范,开展科研诚信评价指标研究,统筹开展科研信用查询和联合惩戒等工作。

第五条 市科技局各业务处室是项目科研诚信管理的责任处室,负责将科研诚信建设要求落实到项目管理的各个环节,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科研诚信履责情况进行跟踪管理,配合开展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 各区(市)科技行政部门、项目主管单位负责本辖区、本领域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科研诚信管理,对各类责任主体科研诚信履责情况开展经常性检查,协助市科技局联合开展失信行为核实调查处理工作。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诚信建设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建立健全科研诚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科研诚信预防、调查、失信行为处理等主体责任。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参加人员应恪守科学道德准则和学术研究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开展负责任的科学研究,严格履行科研合同义务,主动配合科研失信行为调查等工作。

第八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要严格自律,严格遵守行业规范,强化科研诚信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章  科研诚信异常名录

第九条 建立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制度。科研诚信异常名录是市科技局根据科研诚信管理工作需要,建立的科研失信重点关注对象名单。

第十条 科研诚信异常名录记录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失信责任主体基本信息,包括名称或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件号码等。

(二)失信责任主体的科研诚信失信行为信息,包括违规情形、处理措施、处理依据、处理生效时间、惩戒期限、作出处理的部门或者机构名称等。

(三)根据法律法规要求需要记录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各业务处室对工作中发现的各类科研失信行为应及时报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备案。科研失信行为的认定、处理措施、处理程序等按照《青岛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健全科研信用权益保护和信用修复机制。纳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的相关责任主体在处理期限内通过履行义务、积极整改、弥补损失等取得显著成效,或者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可以提出申请,经市科技局审定,可减少处理期限或移出科研诚信异常名录。

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实行动态管理。纳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的相关责任主体,处理期限届满的,及时移出名录。

第十三条 科研诚信异常名录由市科技局掌握使用,加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并进行必要脱敏处理。

第四章  科研诚信管理流程

第十四条 加强科技计划全过程的科研诚信管理,将科研诚信建设要求落实到项目指南编制、项目申请、评审立项、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和监督评估等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

第十五条 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和实施的法人单位或自然人,均应按规定签署诚信承诺书,对履行科研守信、科研伦理、安全保密等要求作出承诺,并明确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各业务处室起草项目申报指南时,应将科研诚信情况作为申报条件之一,有科研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应限制申报。

第十七条 各单位申报科技计划项目时,应填写诚信承诺书。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对未提报项目申报单位诚信承诺书、项目申报负责人诚信承诺书的,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强化科研诚信审核。市科技局、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要对项目申请人开展科研诚信审核,将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参与各类科技计划的必备条件。

第十九条 项目立项后,各业务处室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任务书(合同、协议等)时,项目负责人以及参与项目的科研人员均应签署诚信承诺书。同时,在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等)中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各业务处室、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对项目科研诚信履责情况的跟踪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提报验收或绩效评价申请材料时,应签署诚信承诺书。对验收和绩效评价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按照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和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对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通过验收的,将项目承担单位(企业类)、项目负责人(非企业类)纳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自验收结论公布之日起,三年之内不得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科技业务。

第二十二条 加强与市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对接,开展科研诚信重大案件联合调查和信息共享运用。

第五章  科研诚信查询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规程中涉及各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查询,主要依据以下数据来源:

(一)青岛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

(二)科技部科研诚信信息系统(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三)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山东青岛);

(四)信用中国。

从青岛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和科技部科研诚信信息系统(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中查询科研领域失信责任主体;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山东青岛)和信用中国中查询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对查询到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应严格以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依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联合惩戒。

第二十四条 根据不同类型科技计划项目的性质和特点,分类开展信用查询工作。

按查询对象分,签订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等)的事前资助类项目,分别查询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信用状况;政策实施对象是法人单位的奖补类项目,只查询项目承担单位的信用状况。

按项目立项阶段分,项目初次立项时,分别查询是否属于科研领域失信责任主体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根据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等)约定,项目中期检查通过后拨付剩余资金或验收通过后拨付尾款时,只查询是否属于科研领域失信责任主体。

第二十五条 根据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在项目评审、计划下达两个环节进行信用查询。

项目评审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对申报单位进行信用查询,生成信用查询匹配结果和信用报告,及时将查询结果反馈相关业务处室。业务处室应对信用异常情况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核实调查,提出取消评审资格等处理意见。

计划下达前,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组织对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开展信用查询,生成信用查询匹配结果和信用报告,对查询结果进行分类,会同业务处室和有关主管部门进一步核实调查,根据核查结果,提出停止立项、停止发放补助资金等处理意见。

第六章  信息化建设

第二十六条 推进科研诚信信息化建设。依托青岛市科创主体创新发展“一件事”信息化平台,完善科研失信行为数据库,优化科研诚信模块,实现“事前资格筛查、事中监测预警、事后惩戒管理”一站式功能。逐步推动全市科研诚信信息与国家科研诚信信息系统、省科研诚信数据库、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互联互通,分阶段分权限实现信息共享。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山东外贸职业学院科研与发展规划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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